青教普字[2000]21号
西宁市教委,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中央驻青有关单位教育处,省属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现就我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我省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由举办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办学单位及各类计算机网络公司)。向当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教育厅同意,并报国家教育部核准。
2、凡在我省境内举办“网络大学”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网站并招生和开展相应教学活动,必须由举办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及各类计算机网络公司)向省教育厅申请,并报国家教育部批准。
3、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不得举办冠以“网络大学”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网上教学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
4、各地已经和正在举办的中小学教育网校、教育网站和“网络大学”,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网站开展教学活动的,要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要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5、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青海省教育厅
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