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电字[2003]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人事局:
为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工作,规范培训考试,避免重复培训考试经研究决定,全省中小学教师
信息技术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工作一并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点申报
(一)培训点设立
培训点的设立按省人事厅给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青人厅函(2002)10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培训设施
培训点应具备的设施条件是:
①1-2个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
②教师机的配置不低于 P3—800/64M以上,具备电话拨号或其他方式上网条件;
③学生机应有40-80台以上,配置不低于赛扬600,能够满足培训需要。
2、教师条件
培训点应有计算机专业或相关学科毕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计算机专职教师6-8名。
3、申报程序
①各州(地、市)和县(区、市、行委)已经在各级人事部门办理过审批手续的培训点不再申报,将审批文件复印件上报即可,同时也作为省教育厅培训点。未设立培训点或增补培训点的地区由教育局与人事局充分协商,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确定培训点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填写培训点审批表和授课教师登记表,经培训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后,于2003年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电教馆)。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联 系 人:李建林
联系电话:(0971)6303362、6308672
电子邮件:DJGLJL@SINA.COM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育培训大纲》[青教基(2002)50号]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
[人发(2001)34号]规定的培训内容为准。
三、考试及证书的使用
培训工作结束后,由州(地、市)教育局和人事局共同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以青人专字(2000)3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同时加考信息技术教育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内容。考试合格者,由省教育厅、人事厅分别颁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和《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组织管理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培训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体制。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负责本地区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本辖区县开展培训。
五、2001、2002年参加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可由省教育厅补办《青海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事厅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信息技术 计算机应用 培训 通知